再生育(三胎)条件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河北省计生条例中规定的是三大类的条件,一是有病残子女类;二是再婚类;三是涉外类。实际上根据国家计生法规定,在此三大类的基础上是还有一类的,那就是涉及跨省婚姻类,这一类适用“最有利于夫妻”原则。
在以上规定中,强调一点的是河北省对于再婚夫妻,无论婚前生育几个子女,只要夫妻没有共同子女,婚后都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婚产假规定
第二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北省的婚假规定是非常多的,为18天。而生育假(产假)为150天,配偶护理假15天。但这些都是在合法婚姻与合法生育的基础上能够享受的。
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
第三十条 对自2016 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这里河北省明确在计生条例中国规定了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在前面几个地区中是没有的。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一) 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 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 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六) 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 对六十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总体来看,河北省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的照顾政策还是非常具体的,既有节育奖励金,也有很多的优先优惠照顾。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对收养人按其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河北省在计生条例中规定比较细,从国家干部、工商经营者及城镇农村居民都分别对应规定了相关标准,其中一个不太一样的地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以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征收基数是上年度个人收入。这在全国都比较少见的,没有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衡量。
河北省对于超生情况规定是在第三个子女征收金额的基础上加收超生孩次的倍数,这个标准在全国来看是比较低的。
还有两个点,一个是对于非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的,非婚生育的标准对照超生标准来,这个规定从全国来看是比较高的,而对于收养子女的法律属性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也是按照超生标准来的,所以这两种情形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是高于其他地区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