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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31日
洛阳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方向,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洛阳篇章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覆盖建设。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思维,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村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定位,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
——坚持职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职业优势、培养职业精神、倡导职业荣誉,结合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特点,建立完善职业化管理教育机制和薪酬待遇体系,落实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保障,强化法律、政策、经济等支持,提高职业化建设水平。
——坚持战斗力标准。建立完善专业化执勤、训练、考核等管理体系,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灭火救援战斗力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年底前,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全部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要求,统一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管理;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全部达到《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要求,经验收并评估合格的可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做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经费保障政策,纳入财政预算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教育部门负责为其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入托等;公安部门负责为其优先办理落户、政治审查、出入境查询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工作机制,为执勤救援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为其开通绿色就医通道;税务部门负责为消防执勤车辆办理免税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工会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2.细化建队任务。各县区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消防救援部门要联合相关局委制定消防队站建设方案,确保应建未建队站按期建成投用。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2025年5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出台本级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对照全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清单,对应建未建、已建不达标的队站逐队制定补建或提档升级计划,明确建成、验收、评估等时间安排,按时序推进工作落实。
3.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文件执行,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二)加强管理教育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文件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
6.明确管理体系。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
7.规范人员招录。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地方专职消防队伍新增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统一招收、统一管理,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施员额管理、公开招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招录,其中,城市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工作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含孟津区、偃师区)招录工作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役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8.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其中,五级、四级为初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二级为中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相关规定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9.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10.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接转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各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工会法》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依法缴纳工会会费并享受工会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各地消防救援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应积极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给予支持和表彰。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机制,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机制。
11.规范人员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全程退出机制,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市级财政保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税前应发工资,含奖金、津贴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计算。县区财政保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不再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严格执勤训练
12.严格执勤备战。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要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划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13.严格业务训练。由消防救援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按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战斗条例》制定训练计划,开展日常训练,分级参加消防救援部门定期开展的比武考核,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业务轮训。由乡镇政府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队伍,在本县区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乡镇政府专职队工作指南》制定日常训练科目,结合辖区特点和典型灾害事故开展差异化训练。
14.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营区监控、视频会议等通信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接受消防救援部门调度。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四)强化综合保障
15.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部门应将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16.落实薪酬标准。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其中现场救援补贴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组通字〔2019〕37号)》文件执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17.强化社会保障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18.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8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19.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因公牺牲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各地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20.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专职队伍建设发展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统筹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科学谋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细化措施,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强化政策支持,落实资金、人员、装备、营房、职业健康等综合保障措施,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严格督导考核。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成效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高质量完成建队、验收、评估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严肃批评惩戒,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建设发展缓慢的地方,由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帮扶。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