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7日,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测设计院原党委委员、院长,贵州省有色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原总经理张新贪污一案,对被告人张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张新退缴的犯罪所得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新于2010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担任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七总队党委委员、副队长,分管七总队下设的贵州核建工程勘察院。2012年2月,张新虚构抗旱打井项目名义,采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该勘察院国有资金人民币30.2万元。其中0.2万元由张新安排使用,其余款项供其个人消费。
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张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