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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致重型柴油货车车主的一封信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9:08:00    

致重型柴油货车车主的一封信

广大重型柴油货车车主:

机动车污染排放,尤其是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柴油货车车主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导致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少喷或不喷尿素),尾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氮氧化物不能有效处理。同时,屏蔽OBD系统或违法改装行为还会造成车辆损坏、增加油耗,实质上会造成长期的用车成本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广大车主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和举报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环境违法行为。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山东不懈努力。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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