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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不愿将父亲的安葬地点告诉两个女儿,法院判侵犯祭奠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4 21:35:00    

近日,丰台法院通报一起因未告知父亲的安葬地点引发的家庭纠纷案件,判决两个女儿刘乙、刘丙依法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被告长子刘甲、小女刘丁和母亲应该将刘父的安葬地点告知原告。

刘父与刘母育有4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刘甲、长女刘乙、次女刘丙和小女刘丁。刘父于2021年5月去世,骨灰暂存于殡仪馆。长女刘乙和次女刘丙说,2022年5月,刘甲、刘丁及母亲刘某未经她们知情与同意,将父亲骨灰取出并安葬,两人多次试图了解安葬地点,均遭拒绝,致使其无法祭奠父亲。

在庭审中,长子刘甲、小女刘丁承认取出了父亲的骨灰并完成安葬,之所以没有告诉刘乙和刘丙,是出于母亲刘某的意愿,因为刘乙、刘丙对父母关心不够。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是我国传统文化中表达哀思的重要方式,属于善良风俗范畴,构成法律所保护的一般人格权益。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及基于人格尊严延伸的其他权益,祭奠权也属其中。

法院指出,刘乙、刘丙作为刘父的女儿,依法平等享有对父亲的祭奠权。刘甲、刘丁、刘母的行为已构成对二人祭奠权的侵犯。法院认为,被告说两名原告对老人关心不足,不构成合理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三人擅自处理骨灰并拒绝告知安葬地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刘甲、刘丁、刘母将刘父的具体安葬地点告诉两名原告。

法院还在判决中寄语当事人,亲情无价,逝者已矣,愿双方以此次判决为契机,放下成见、互谅互让,修复家庭关系,共筑和睦家庭。

法官提醒,常见的侵犯祭奠权行为包括:擅自安葬逝者遗骨、骨灰或者迁走逝者遗骨、骨灰导致其他亲属无法或难以进行祭奠活动;擅自破坏墓碑、遗骨、骨灰等祭奠物,拒绝其他直系亲属在墓碑上署名等行为。如果祭奠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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