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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须停工缩时 高温津贴应足额发放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4 07:55:00    

加强高温劳动保护,鄂、陕、青省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高温天气须停工缩时 高温津贴应足额发放

7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提示函要求,要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湖北省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严格落实湖北《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6月至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记者张翀 通讯员梁爽)

7月7日,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在盛夏酷暑季节要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政策,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提示函强调,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必需药品和饮品;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对患有心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记者毛浓曦 祝盼)

7月4日,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防控中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

提示函提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关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开展“送清凉、保安康”等活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针对夏季高温、雷电等特殊天气下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定期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运行。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特别是高温、高风险作业环境下的防护装备。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关注高温易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暑以及电气设备受潮漏电等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提示函指出,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因高温作业引发职业性中暑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记者邢生祥)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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